廣東省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近日通過《珠海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將於3月1日起施行。三中全會關於“自然資源資產統一確權登記”、“對領導幹部實施自然資源離任審計”、“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的要求,首次在立法中作出相關規定。
《條例》是黨的十八大勝利召開以後,全國首部生態文明建設地方性法規。在主體功能區管理、生態經濟、生態環境、生態人居、生態文化和保障措施等六方面進行了全面部署,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人口均衡型“三型”社會。
珠海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楊金華介紹,多年來,珠海始終堅定地走在全國生態文明建設的最前列,走出了一條與珠三角其他城市不一樣的發展道路,形成了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方面的獨特優勢。 “在此背景下,充分發揮特區立法權作用,通過法規形式明確生態文明建設的目標,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的理念和做法得以長期堅持和有效實施,十分必要。”
《條例》既體現了製度創新的探索意識,同時也結合實際突出了珠海特色:一是積極探索建立排放消減信用制度的相關內容。條例明確規定“逐步建立排污權交易制度。超額完成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排污單位,其超額完成的削減量經市環境保護部門复核後,可以依法轉讓”。二是積極確保珠海市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決策和重大建設項目更加科學,《條例》明確規定“市人民政府設立由相關領域專家、公眾代表和相關部門代表等組成的環境宜居委員會,對重大決策和項目進行審議,聽取專家和公眾意見,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審議和諮詢意見”。三是明確建立重大項目生態影響預評估制度。條例明確規定“建立重大項目生態影響預評估制度。科學評定項目的污染物排放和資源消耗,不得引進能耗高、環境污染嚴重、資源消耗大、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項目”。
《條例》按照“五位一體”的總體佈局以及環保部新施行的創建生態文明示範市考核指標體系,構建了條例框架,除“總則”和“附則”外,將條例的主體內容分為“主體功能區管理”、“生態經濟”、“生態環境”、“生態人居”、“生態文化”和“保障措施”六章。這一體例結構具有國家層面的政策依據、系統體現了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在全國具有首創性。
《條例》明確了生態補償的條件、對象和方式,規定因保障禁止開發區和生態發展區的分區功能確需搬遷或者經濟利益受到損害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地政府進行安置或給予補償;市、區政府制定轉移支付制度並落實補償政策。